第十五条

有效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