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