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