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除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组网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每年3月底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