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