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