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向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规范着装,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辅警离职时,应当向配发公安机关交回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