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向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规范着装,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辅警离职时,应当向配发公安机关交回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