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辅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监督。辅警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