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公安机关应当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辅警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监督。辅警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