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请,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训养、营房建设、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仓储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