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