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