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在管理范围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围垦造地、填占水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