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