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