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或者未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