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和设施,禁止除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等应当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