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