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