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大、中型水库;(二)大型水闸;(三)三级以上堤防;(四)大型泵站;(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六)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鼓励前款所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者区域内水利工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