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明确管理单位或者专人、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国有水利工程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