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