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