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