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组织有偿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有偿收集、运输。

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