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组织有偿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有偿收集、运输。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