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