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