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