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