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