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并依法开放利用:

(一)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

(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的优良林分和有价值的科学试验林种质资源;

(三)具有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防护林树种、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