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