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储备,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