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二)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