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