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