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