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