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符合法定标注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苗相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销售或者调运、邮寄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