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符合法定标注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苗相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销售或者调运、邮寄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