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