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林木种苗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活动不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林木良种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