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条有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三) 受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