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