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种苗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