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