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五条有效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自治区级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良种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申请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参照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