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六条有效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按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