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制定林木育种计划,重点开展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林木品种选育和推广,支持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林木品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林木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