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