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

(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