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