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