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第九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中毒急救措施、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