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第八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可追溯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农药经营者采购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到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农药经营者应当要求农药使用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实名购买。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