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第十条有效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分销农药。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