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第七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